岱山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收费方案
一、起草背景
本《岱山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收费方案》由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下属子公司浙江省岱山开投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用事业”)起草,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向县属有关部门和乡镇征求意见后,于2025年1月3日召开开发区污水收费综合协调会,经共同探讨研究,拟定收费方案,并经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
二、污水收费标准
开发区工业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1)。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对不同污水种类建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工业企业:考虑到开发区营商环境,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进行收取,与市区持平。
2.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
(1)水产污水:污水处理费根据各企业的排水浓度,按照多因子分类分档进行收费,具体参照《舟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附件2)建议收费区间为4.2元/吨-22.8元/吨(附件3)。
(2)化工污水:化工污水处理费用暂定为10.55元/吨,待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厂工业污水进厂稳定运行后,根据成本测算及运行数据制定化工污水多因子收费标准。
(3)特殊未纳管企业
在开发区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企业,由未纳管企业自行运输污水至污水厂的,按照1.8元/吨进行收取;不在开发区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企业需污水厂处理的,按照7元/吨进行收取;特殊事项一事一议。
三、污水处理量核定方式
(一)企业污水处理费污水量的核定
1.一般工业企业:原则上按自来水用量进行核定。若部分企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核定排污量;其他特殊企业(如生产中涉及蒸发、回用等情况)由企业自行在特殊用水处装置分表流量计,按企业自来水用量扣除分表流量计用量核定排污量。上述情况,需企业提供佐证依据,经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科和开投公用事业联合审核确认。
2.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
(1)水产污水: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核定排污量。开投公用事业现已实施水产园区基础提升工程(一标段),水产企业按计量表进行计量,污水处理费进行预刷卡收费;
(2)化工污水: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核定排污量;
3.其他:
若未纳管一般工业企业采用运输方式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则按实际运输污水量进行核定。
(二)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的核定
1.排放污染物因子种类的核定。对水产企业下列排放污染物因子实行分类分档多因子超标收费: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
2.排放污染物因子浓度的核定。水产园区基础提升工程(一标段)智慧水务系统上线正式运行后按照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核定。纳管企业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三天内(其中NH3-N限收到24小时内)申请对保留样进行复测。复测数值在第一次检测数值误差范围内的,以第一次监测数值为准,费用由纳管企业承担。
四、收费模式
经济开发区南部片区、石化拓展区控规范围内企业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开投集团下属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开投公用事业征收。除开投公用事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外,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五、其他事项
(一)部分企业存在污水多排口的,原则上企业排污口不超过两个(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由企业自行合并并接入公共管网。
(二)企业排放污水指标均需达到进网标准,如未达到进网标准,污水厂有权拒绝接纳超标污水。企业出现超标排放情况先由开投公用事业向企业告知警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告知无效且拒不整改的,开投公用事业以正式发函方式至企业,同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乡镇及环保部门,并由相关部门对企业执法或强制封堵排放口。
(三)收费方案正式实施前企业已排放污水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一般工业企业按1.8元/吨进行补缴(不包含原有自来水费中缴纳1.2元/吨污水处理费的一般工业企业),水产污水按2.5元/吨进行补缴,化工污水按10.55元/吨进行补缴。待收费方案公示后开始补缴工作。
补缴污水核定量一般工业企业原则上按自来水用量进行核定。若部分企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按收费方案实施后污水计量装置安装运行三个月平均月排放量核定排污量;其他特殊企业(如生产中涉及蒸发、回用等情况),经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科和开投公用事业联合审核确认后,补缴企业自行在特殊用水处装置分表流量计,按企业自来水用量扣除分表流量计三个月平均月用量核定排污量;水产企业若安装过流量计的按污水计量装置核定污水量,若补缴期间未安装过流量计的按收费方案实施后污水计量装置安装运行三个月平均月排放量核定排污量;化工企业若安装过流量计的按污水计量装置核定污水量,若补缴期间未安装过流量计的按收费方案实施后污水计量装置安装运行三个月平均月排放量核定排污量。对补缴时间内企业已缴纳费用按照收费方案进行多退少补。
(四)收费方案实施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取消开发区内企业自来水费中包含的1.2元/吨污水处理费,待农业农村局取消后,后续由开投公用事业按本方案进行收取。
(五)纳管至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补缴起始时间从2023年5月7日起至收费方案正式实行;纳管至岱山县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补缴起始时间从2023年9月1日起至收费方案正式实行;纳管至水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补缴起始时间从2024年7月1日起至收费方案正式实行。
(六)新落地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企业类型、用水类型后,由开投公用事业跟进污水处理合同签订事宜。
本收费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岱山开投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